關於我對杭州市市場羈系局的上訴

2015年十一月,我不止一次經由過程杭州市12345市長暖線,和12315消費者上訴中央,上訴舉報位於濱江區濱盛路天恒年夜廈2樓和19樓,深圳石油,廣東金順然這兩傢公司偷稅漏稅,無照不符合法令運營等行為。濱江分局經由過程12345市長暖線給我回應版主:“這兩傢公司有失常的存案,沒有違法違規”(灌音為證)。
  據我查詢拜訪,這兩傢公司並未在杭州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掛號註冊。廣東金順然為瞭逃避羈系,在杭州市經濟辦公室打點瞭駐杭州服務處證書,(現實是有運營流動的分支機構)。
  我在經濟辦公室相識到,(灌音為證)廣東金順然的服務處證並沒有打點年檢手續,服務處證也早已凌駕時效期。以是我以為這兩傢公司屬於無照,不符合法令運營。但濱江分局卻已這兩傢公司,有失常的存案,沒有違法違規行為,為由不予受理。我以為濱江市場羈系局,有遮蓋實情,袒護事實,縱容容隱,的溺職行為,理由有:
  【1】:這兩傢公司,嚴峻違反瞭(法律王法公法【2011】38號),(國辦發【2012】37號文件的強制性規則。“采取的是包管金生意業務,同一集中資格化合約生意業務,采取當日無欠債結算軌制餘額有餘強制平倉,無紙化電子撮合,匿名生意業務,無什物交割等軌制。不切合現貨生意業務特征,具備典範的期貨生意業務特征……
  [2]違背瞭國務院《期貨生意業務治理條例》第四條,第六款規則,期貨生意業務必需入國務院批準,必需在生意業務所場內入行生意業務。
  【3】依據(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0號) 第五條規則:“各級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應該依法執行職責,實時查處其統領范圍內的無照運營行為。依據《公司掛號治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則,公司的居處是公司的重要服務機構地點地,公司的居處應該在其公司掛號機關轄區內。這兩傢公司現實註冊地在深圳和廣東(附件為證),杭州經營地並未掛號註冊。這兩傢公司運營范圍和現實運營范圍不符,超越業務執照運營范圍(不符合法令期貨)兩者嚴峻違背瞭《無照運營查處取締措施》第四條,第五款的規則,應予以查處和取締,有違法行為的應移交司法部分,並究查其法令責任。
  【3】我上訴深圳石油無照不符合法令運營炒原油,濱江分局回應版主我(灌音為證),“天津順然是天津貴金屬的會員單元,天津貴金屬生意業務所是國務院批準建立的符合法規單元,以是炒原油包含所有運營行為都應是符合法規的”。我上訴的是深圳石油和廣東金順然這兩傢公司,並非天津順然貴金屬有限公司。但濱江分局卻張冠李戴,沒有搞清晰上訴對象的情形下,對受益者應付瞭事的回應版主,我以為是極其不賣力任的。
  【4】濱江分局說天津貴金屬生意業務所是國務院批準建立的。為瞭證明,我向天津市當局金融辦,證監委,國傢商務局等執法部分德律風求證。金融辦說:“天津貴金屬生意業務所是天津市當局批準建立的現貨生意業務所,(附件為證)並不是國務院批準建立的期貨生意業務所。”證監委說,“國務院批準建立的期貨生意業務所天下隻有六傢,這六傢內裡沒有天津貴金屬生意業務所,和這兩傢公司的生意業務所:深圳石油化工生意業務所,廣東省貴金屬生意業務所。並且表現隻有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羈系部分才有權力批準建立期貨生意業務所,做為市當局批準的現貨生意業務所是沒有期貨運營天資的”(灌音為證)。濱江分局所說天津貴金屬生意業務所是國務院批設的根據是什麼?
  2015年11月20號國傢商務部新聞講話人沈丹陽表現,“截至今朝,他們尚未批準任何一傢生意業務市場從事原油和製品油生意業務。地下炒原油的行為,本質是打著現貨生意業務名義入行電子期貨生意業務”。為此我還專門向國傢商務部打瞭求證德律風證明瞭他的說法(灌音為證)。
  10月23日,證監會講話人鄧舸表現,……要求加大力度屬地治理……並支撐公安機關依法查處衝擊涉嫌犯法的“黑平臺”。濱江分局卻說他們炒原油是符合法規的。
  既然濱江分局回應版主我說這兩傢公司有失常存案,沒有違法違規行為,是符合法規的公司,以是我要求濱江分局能提供我下列證據(1)這兩傢公司的業務執照正本,和稅務掛號證正本。(2)這兩傢公司運營期貨的天資,(國務院的批文)。以及商務部和證監委果原油批文。(3)天交所的國務院批文。(4)現貨必需是百分百什物交割,既然是什物交割,請提供這兩傢公司的去來賬務,倉儲,囤貨,發票收條,物流等實體公司必需配套的辦事舉措措施等證實。
  依法徵稅,人人有責,作為執法部分不單不當真依法執行你們的職責,這幾年來,因為你們的玩忽職守,為民除害,,給幾多傢庭帶來沒頂之災,偷稅漏稅,又給國傢形成多年夜的經濟喪失……
  這是我給杭州市工商局長寫的舉報信,我但願杭州市長能給我答復。性命不止,維權不休,我將用連載的方法入行前期追蹤報道。直到明天發帖之前我也沒有望到濱江市場羈系局提供的以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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