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魯迅輯校的幾種小說古籍中,《小說備校》受追蹤關心的水平較低。這源于該書的篇幅較短和學術含量的絕對缺乏,也與其未能終極完成有關。無論是正式出書的《小說舊聞鈔》和《唐宋傳奇集》,仍是雖未出書、但已年夜體完成的《古小說鉤沈》1,其學術價值與《小說備校》均不成同日而語。不外,將《小說備校》的手底稿和付梓本加以對勘,仍可凸顯魯迅的學術研討及其著作出書中的若干題目。
一
魯迅《小說備校》今存手稿,最早的付梓本見于唐弢編《魯迅選集補遺續編》(上海:上海出書公司1952年版。以下簡稱“續編本”);后經從頭點校收拾,收錄于林辰、王永昌編《魯迅輯校古籍叢編》第1卷(北京:國民文學出書社1999年版。以下簡稱“叢編本”)。這是現今最為通行的版本,影響較年夜。
《小說備校》手稿現存44頁,是魯迅編錄《搜神記》《搜神后記》《十洲記》《神異經》《異苑》《拾忘記》《洞冥記》(按照手稿的擺列次序)等七種古小平話中的佚文散句,以備改日持續收拾校勘之用,故落款“備校”。重要輯自《北堂書鈔》《初學記》這兩部類書,個體詞句輯自《教學場地酉陽雜俎》。《小說備校》手稿抄寫于紹興府中書院的試卷紙上,據此可揣度該書的編錄時光約為 1910—1911 年魯迅在紹興府中書院任職時代,與《古小說鉤沈》的編錄時光年夜致雷同。2于諸書題目,《搜神記》作《干寶搜神記》,《拾忘記》作《王子年拾忘記》,其余無異。手稿無標點,筆跡不甚工整,書寫也不求規范,并多有異體字和簡體字呈現,如“搜”作“摉”、“卻”作“卻”、“沉”作“沈”,“禮”作“禮”、“東”作“東”、“獻”作“獻”等。可見,這部手稿能夠只是魯迅打算中的一項古小說輯校任務的階段性結果,除編錄、簡略校勘并撰寫校記外,對小說詞句及其書寫方法都沒有進一個步驟收拾和規范,并時有涂改,手平易近誤植亦屢有呈現,保存了繕寫本的原初狀況,后續的校訂、謄抄等任務尚未展開。《小說備校》手稿中,有周作人手跡32行,與魯迅手跡相間雜,對異體字、簡體字的應用,也和魯迅附近似,可知抄寫于同時。魯迅在辛亥反動前后輯校的幾種古籍,如《古小說鉤沈》《會稽郡故書雜集》等,周作人多有介入。3《小說備校》亦如是。周作人介入抄寫,或奉魯迅之命,為乃兄之幫助;或出于自家對輯校古籍、尤其是古小平話的濃重愛好。無論若何,《小說備校》手稿都有周作人的進獻。
在《小說備校》手稿的眉批中,對編錄的五種古小平話有編號,詳細為:二《搜神記》、三《搜神后記》、五《十洲記》、六《神異經》、八《異苑》,《拾忘記》和《洞冥記》則未編號。《異苑》編號為八,可見《小說備校》(打算或完成)編錄的古小平話當不止于七部。編號不持續且出缺掉,可知今存手稿很能夠不全。4當然,也不克不及消除魯迅另有輯校其他古小平話的打算,甚至曾經編號(一、四、七),但未能著手。《拾忘記》和《洞冥記》未予編號,則更表現出《小說備校》的未完成狀況。
與《古小說鉤沉》比擬,《小說備校》編錄的七種小平話并未亡佚,魯迅追蹤關心的是各類古籍中收錄的與諸小平話通行本中文字存在差別、或通行本中掉收的佚文散句。可見,顧農師長教師提出“《古小說鉤沉》專收曾經亡佚的古小說的遺文,而《小說備校》則是為未亡諸書拾遺補缺”5這一判定是正確的。現實上,《小說備校》的立意尚不止于輯佚和簡略的文字校勘。魯迅對小平話中的某些條目,重視兼收來自分歧類書中的文字存在差別的諸種版本。如《神異經》中某條,據《北堂書鈔》作:
東南海內有人,長二千里,但月飲天酒五斗,不食五谷。6
據《初學記》則作:
東南海內,有人長二千里,兩腳中心相往千里,腹圍一千余里,但日飲天酒五斗。張華注曰:“天酒,甘露也。”7
兩絕對照,后者更為具體活潑。《小說備校》僅僅逗留在輯佚階段,未能對詞句進一個步驟加以收拾。借使倘使相干任務可以或許持續,《小說備校》很能夠和《古小說鉤沈》一樣,將輯自分歧類書的統一條目標諸種版原形嫁接,從而整分解一段更為詳盡豐贍的詞句。而魯迅嫁接與整合的重要憑仗,則是古代小說的概念及其諸要素。8以西來之古代小說不雅念為標尺,考核中國現代“小說”文本,魯迅及其同時期人具有顯明的自發性,卻又不自發地以“西例律中國小說”,其實際洞見家教與盲點均值得追蹤關心。9
總之,《小說備校》作為一部保存了原初狀況的繕寫本,于古小說輯佚與研討雖不無參考價值,但相干任務遠未完成,遑論完美,其成就天然無法與《古小說鉤沈》相頡頏,未受普遍追蹤關心也在道理之中。
二
在《小說備校》的兩種付梓本中,“續編本”在手稿基本上稍加收拾,將手稿眉批中的文字也編進註釋,但全體上仍以手稿為據,七部小平話的次序也和手稿分歧,只是沒有顯示編號;“叢編本”較之手稿,則有必定的差別。起首,七部小平話的次序有顯明調劑,并在書名之下彌補了撰者的朝代和姓名。概況如下:
《神異經》 漢·西方朔撰
《十洲記》 漢·西方朔撰
《洞冥記》 漢·郭憲撰
《搜神記》 晉·干寶撰
《搜神后記》 晉·陶潛撰
《拾忘記》 晉·王嘉撰
《異苑》 宋·劉敬叔撰
不難發明,“叢編本”對七部小平話的排序,根據的是撰者所處時期的先后,較之手稿可謂次序井然。其次,根據《北堂書鈔》《初學記》和《酉陽雜俎》的威望版本從頭校勘了魯迅編錄的佚文散句,改正了手稿中的繕寫過錯,同時規范了字體,修正了異體字和簡體字,并彌補了標點。前文已述,《小說備校》手稿原無標點,且多用異體字和簡體字,繕寫過錯亦較多。“叢編本”的重要編校者林辰師長教師顛末艱難的盡力,敵手稿的校訂任務做出了宏大的進獻。“叢編本”的另一位編者、協助林辰師長教師任務的王永昌師長教師曾撰文先容《魯迅輯校古籍叢編》的校勘準繩:
(一)校補舛奪字句,便于通讀
(二)矯正形近錯字,便于懂得內在的事務
(三)審改同音錯字,便于懂得史事
(四)校訂顛倒文字,以便事理靈通
(五)查清人名別字,理順人際關系 10
除第五條外,其余諸準繩均表現在對于《小說備校》手稿的校勘收拾之中。校補舛奪字句,《神異經》第24條中有句,手稿作“雅喝酒,好游山海”,句末脫“間”字;《洞冥記》第7條,手稿作“(天皇)一姓十三人”,句末脫“也”字;“叢編本”均予以彌補。矯正形近錯字,《十洲記》第9條,手稿作“天漢三年,月氐國獻神噴鼻”,“月氐”當為“月氏”之誤,“叢編本”矯正。審改同音錯字,《神異經》第11條,手稿作“東南海內有神”,“神”看成“人”;《十洲記》第15條,手稿作“扶桑,在北海中”,“北”看成“碧”,“叢編本”均予以矯正。校訂顛倒文字,《神異經》第28條,手稿作“恒居火中,不時外出”,“外出”看成“出外”,“叢編本”矯正。以上諸例,僅可略窺“叢編本”學術價值之一斑。總之,“叢編本”的價值,不只在于對《小說備校》手稿的校勘收拾,還在于持續了魯迅未能完成的任務,在諸小平話的題目、撰者、文字、標點、順序等方面均彌補很多,從而將一部較為繁複潦草的繕寫本,晉陞為可供瀏覽與研討的較為精善的付梓本。
不外,“叢編本”也存在以下幾點缺乏。起首,這七部小平話,除《搜神記》和《異苑》外,其余五種的撰者都存在分歧水平的爭議,特殊是《神異經》《十洲記》之于西方朔、《搜神后記》之于陶潛、《拾忘記》之于王嘉,均屬假托;撰者存疑,成書時光也就不克不及判斷為假托的撰者所處的時期。“叢編本”依撰者所處時期先后為序,無異于默許了七部小平話的撰者及成書的先后次序,這一處置不甚謹慎。其次,在編纂手稿的經過歷程中,漏掉了兩處詞句。一是《搜神記》中,漏掉“元康中,婦人飾五兵佩。又二十六”11一則(此則抄寫于手稿的眉批中);二是《拾忘記》中,漏掉“炎帝所感,海洋丹蕖,噴鼻露滴瀝,下澑成池。同上”一則。再次,手稿中的個體過錯,“叢編本”未能矯正。如《拾忘記》第95條,手稿作“太始二年,月氐貢雙頭雞”,“月氐”看成“月氏”,“叢編本”一仍其舊,未能予以更正。又次,手稿無誤,“叢編本”誤改。如《拾忘記》第57條,手稿作“晉文公焚林以求介子推”,“叢編本”將“介子推”改為“介之推”。該條目引自《初學記》,查閱該書,作“介子推”,可見魯迅手稿無誤,當從之。以上各種缺乏,均屬瑕不掩瑜,無損于“叢編本”在魯迅著作、尤其是輯校古籍的收拾與研討範疇獲得的杰出成績。林辰師長教師和王永昌師長教師甘于“述而不作”,憑仗深摯的學術功底和嚴謹的治學立場,貢獻出“叢編本”《小說備校》這一魯迅輯校小說古籍之善本,可謂嘉惠學林,功莫年夜焉。
注釋:
1 林辰師長教師對該書有深刻研討,拜見《魯迅打算中的〈古小說鉤沈〉原貌》,載1960年10月30日《光亮日報·文學遺產》;《魯迅編錄〈古小說鉤沈〉的成績及其特點》,載《文學評論》1962年第6期。
2 拜見林辰:《關于〈古小說鉤沈〉的編錄年月》,載1950年《國民文學》第3卷第2期。
3 拜見顧農:《周作人:魯迅收拾古籍的主要伙伴》,載《魯迅研討月刊》2014年第2期。
4 5 拜見顧農:《讀〈魯迅輯校古籍手稿〉札記》,載《魯迅研討月刊》2001年第8期。
6 7 林辰、王永昌編:《魯迅輯校古籍叢編》第1卷,北京:國民文學出書社1999年版,第500、501頁。
8 魯迅留學japan(日本)時代即瀏覽并翻譯了大批東方小說,熟習并接收了來自東方的古代小說不雅念。
9 《小說備校》僅僅處于草創階段,無法充足浮現魯迅的古小說輯佚與研討背后的小說不雅念和小說史認識。展開相干研討的盡佳范例當屬《古小說鉤沈》。筆者對此有專文闡述,此不贅言。
10 王永昌:《林辰師長教師與魯迅古籍收拾任務》,載《魯迅研討月刊》1999年第4期。
11 標點為引者所加,下同。
附錄:魯迅《小說備校》校勘記
校勘闡明:本校勘記將魯迅《小說備校》的手底稿和叢編本(收錄於《魯迅輯校古籍叢編》第1卷,北京:國民文學出書社1999年版)予以對勘,以叢編本爲藍本,浮現兩個版本之間文字的差別,以校訂脫文、衍文及錯字。手底稿無標點,叢編本標點由編者林辰師長教師所加,是以校勘不觸及標點。叢編本敵手底稿中異體字和簡體字的標準,有關正誤,故不列進校勘記。手底稿中“廿(卄)”,叢編本中或作“二十”;手底稿中“卅”,叢編本中或作“三十”,也不列進校勘記。
校勘記:
一、《神異經》
1、叢編本第449頁第1行:漢·西方朔撰
手底稿:無
2、叢編本第500頁第5行:東南海內有人
手底稿:東南海內有神
案:手底稿誤
3、叢編本第500頁第8行:又百五十六
手底稿:又百五十五
案:手底稿誤
4、叢編本第501頁第6行:張華注曰
手底稿:張華云
案:手底稿誤
5、叢編本第502頁第3行:好遊山海間
手底稿:好遊山海
案:手底稿誤
6、叢編本第502頁第4行:一名神
手底稿:一名仁
案:手底稿誤
7、叢編本第502頁第10行:不時出外
手底稿:不時外出
案:手底稿誤
8、叢編本第503頁第7行:又二十九引西方朔神異記
手底稿:同上
案:手底稿誤
二、《十洲記》
1、叢編本第504頁第1行:十洲記
手底稿:十州記
案:手底稿誤
2、叢編本第504頁第1行:漢·西方朔撰
手底稿:無
3、叢編本第505頁第1行:圖書集成引十洲記這般
手底稿:圖書集成引十州記這般
案:手底稿誤
4、叢編本第505頁第3行:月氏國獻神噴鼻
手底稿:月氐國獻神噴鼻
案:手底稿誤
5、叢編本第506頁第2行:在碧海中
手底稿:在北海中
案:手底稿誤
6、叢編本第506頁第11行:又十一
手底稿:又十
案:手底稿誤
7、叢編本第507頁第4行:昆吾割玉刀下引如此
手底稿:昆吾切玉刀下引如此
案:手底稿誤
8、叢編本第507頁第會議室出租5行:面方千里
手底稿:而方千里
案:手底稿誤
9、叢編本第508頁第4行:又二十九
手底稿:又二十八
案:手底稿誤
三、《洞冥記》
1、叢編本第509頁第1行:漢·郭憲撰
手底稿:無
2、叢編本第510頁第7行:(天皇)一姓十三人也
手底稿:(天皇)一姓十三人
案:手底稿誤
3、叢編本第511頁第4行:一根而百條
手底稿:一根而白條
案:手底稿誤
4、叢編本第513舞蹈教室頁第5行:簾下有連煙之綉四字
手底稿:簾下有連煙之錦四字
案:手底稿誤
四、《搜神記》
1、叢編本第515頁第1行:搜神記
手底稿:干寶摉神記
2、叢編本第515頁第1行:晉·干寶撰
手底稿:無
3、叢編本第519頁第4行:初學記三十
手底稿:初學記
案:手底稿誤
4、叢編本第519頁第5行:會稽鄴縣
手底稿:會稽縣
案:手底稿誤
5、叢編本第521頁第5行:刲以祠之
手底稿:封以祠之
案:手底稿誤
6、叢編本第521頁第10行:門將欲縛之
手底稿:門將欲縛
案:手底稿誤
7、叢編本第523頁第6行:初禱者持一百紙
手底稿:初禱者持一百錢
案:手底稿誤
8、叢編本第524頁第2-3行:缺
手底稿:元康中,婦人飾五兵佩。又二十六。1
案:叢編本缺
9、叢編本第524頁第5行:又二十七
手底稿:同上
案:手底稿誤
五、《搜神跋文》
1、叢編本第526頁第1行:搜神跋文
手底稿:摉神跋文
2、叢編本第526頁第1行:晉·陶潛撰
手底稿:無
3、叢編本第私密空間526頁第7行:便放令還矣
手底稿:便放還矣
案:手底稿誤
4、叢編本第527頁第3行:明旦
手底稿:明
案:手底稿誤
5、叢編本第528頁第3行:劉即於他家煮冶葛
手底稿:劉即於他家煮治葛
案:手底稿誤
6、叢編本第528頁第5行:又二十六引續記
手底稿:又二十六引續
案:手底稿誤
7、叢編本第528頁第10行:以刀斫獲之
手底稿:以刀斫獲
案:手底稿誤
8、叢編本第528頁第10行:以爲脯
手底稿:以工鳥脯
案:手底稿誤
六、《拾忘記》
1、叢編本第530頁第1行:拾忘記
手底稿:王子秊拾忘記
2、叢編本第530頁第1行:晉·王嘉撰
手底稿:無
3、叢編本第530頁第2行:卷一作鬚
手底稿:作䰅見卷一2
4、叢編本第531頁第8-9行:缺
手底稿:炎帝所感,海洋丹蕖,噴鼻露滴瀝,下澑成池。同上。3
案:叢編本缺
5、叢編本第533頁第8行:黃河清而聖人生
手底稿:黃河清聖人生
案:手底稿誤
6、叢編本第534頁第9行:員嶠山有陀移國
手底稿:員嶠山有陀遺國
案:手底稿誤
7、叢編本第535頁第5行:垂釣臺下
手底稿:垂釣臺下
案:叢編本誤
8、叢編本第537頁第7行:晉文公焚林以求介之推
手底稿:晉文公焚林以求介子推
案:叢編本誤
9、叢編本第539頁第7行:其枝愚昧似游龍
手底稿:其其枝愚昧似游龍
案:手底稿誤
10、叢編本第540頁第9行:有柰
手底稿:有奈
案:手底稿誤
11、叢編本第542頁第3行:月氐貢雙頭雞
手底稿:同叢編本
案:“月氐”看成“月氏”,叢編本及手底稿皆誤。
七、《異苑》
1、叢編本第543頁第1行:宋·劉敬叔撰
手底稿:無
2、叢編本第544頁第11行:有湖
手底稿:有湖色
案:手底稿誤
3、叢編本第546頁第7行:以烏角如意與之
手底稿:以烏角如意與
案:手底稿誤
4、叢編本第552頁第9-10行:自審逝世日
手底稿:自審日
案:手底稿誤
注釋:
1 標點爲校勘記作者所加。
2 此條手底稿有兩處,一作“作䰅見卷一”,一作“卷一作䰅”。
3 標點爲校勘記作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