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異差人存亡迷案之二

在浙江省麗水市“2014·11·13”龐大路況慘案中,被害人胡翼飛蒙冤致死一案,至今案情尚未查清。有確實證據證明,制造該起變亂的涉嫌駕駛闖禍人是麗水市公安局分擔消防安全副局長諸葛儉,然而闖禍地契位麗水市公安局竟以司機陳寶明頂包替罪瞭事,犯法嫌疑人諸葛儉仍逃出法網;被害人胡翼飛至今陳屍冰棺尚未進土為安。對此,咱們心急如焚,過活如年,期盼能早日查清案件實情,還我兒子合理。咱們曾經走過艱苦的訴求之路,寫過600餘封訴求信,並寄出瞭百餘個U盤—途徑監控錄像證據,卻一直都沒有獲得一位引導堅決作出立案徹查的主意,致使冤案石沉年夜海。咱們已是髦耋之年,但願在餘生能望到冤案平反之日。
  浙江麗水“2014·11·13”龐大路況慘案,觸及“一案兩兇”的案情。2015年5月13日,浙江省公安廳專案查詢拜訪組對本案涉嫌闖禍人作出“沒有認定諸葛儉有違背三項規則”的查詢拜訪論斷;同年5月19日,省高速總隊麗水支隊二年夜隊對本案打點終結並移送雲和縣人平易近查察院;同年5月20日,雲和縣人平易近查察院受理審查告狀司機陳寶明涉嫌路況闖禍罪一案,並於同年10月14日,向雲和縣人平易近法院提起公訴;2016年1月5日,雲和縣人平易近法院第一次公然閉庭審理。公訴人在庭審中認定:“陳寶明在諸多事實證據眼前仍舊否定本身是闖禍者……,是以就不組成自首”;經兩次延期五個月後於同年6月2日,雲和縣人平易近法院第二次閉庭審理,公訴人再次認定:“(1)闖禍人以為本身是照實供述,但該案與其它案件紛歧樣的是不間接認可本身闖禍;(2)對陳寶明來說已將本身感知的情形是照實供述,但他在供述傍邊並沒有間接認可到犯法事實,並沒有表白他是闖禍者”。 同年6月13日,法院依然判處司機陳寶明一年四個月緩刑兩年履行,但對另一名犯法嫌疑人諸葛儉的涉案問題卻沒有作出任何闡明。究其因素是闖禍地契位麗水市公安局少數引導為瞭匡助諸葛儉逃避法令究查,竟冒執法違法之年夜不韙,應用省公安廳專案查詢拜訪組作出違反事實證據的所謂查詢拜訪論斷,並以此詐騙瞭市委、市當局,蒙說謊瞭省委、省當局。他們之以是要如許做是因擔憂副局長諸葛儉一人犯法被揪,將招致麗水市公安局引導所有人全體塌方。因為省公安廳專案查詢拜訪組的所謂查詢拜訪論斷始終在發酵作梗,從而招致麗水市紀委無奈參與立案徹查。
  一、慘案事發經由與事實實情
  依據麗龍高速公路麗水富嶺收費站監控錄像顯示:2014年11月13日9時47分26秒,涉嫌駕駛套牌浙K0792D(審定派司為浙K09086)專車的麗水市公安局副局長諸葛儉從麗水富嶺收費站上高速,10時29分該車行至G25長深高速公路龍泉安仁路段在超出浙KE0931號年夜型客車無果後,從慢車道變革到快車道前,未查實快車道車輛狀態,且在未開啟轉向燈的情形下變革車道,形成與在快車道上失常行駛的浙K00521號胡翼飛駕駛的小轎車產生碰撞,致使浙K00521號車擺佈打標的目的並撞向右側邊護欄,隨後浙K00521號車又刮擦快車道上的浙K09086號車,後來浙K00521號車又先後與右側邊護欄、左側山體擋墻碰撞,因遭遇五次強烈撞擊後來胡翼飛車內副駕駛座不明火源動怒,致使被害人困在車內有力自救而吸進暖空氣及毒氣中毒梗塞。在此期間,涉嫌闖禍人諸葛儉卻站到事發地的右護欄外張望,一直沒有對被害人采取任何施救辦法。10時58分,當高速交警將處於昏倒狀況的胡翼飛抱出車外時仍有呼吸與心跳,後經龍泉市人平易近病院近4個小時急救無效殞命。諸葛儉說:“交警參預處置後我到龍泉繼承事業……。”實是陪伴省消防檢討組職員共入午餐。
  二、諸葛儉涉嫌犯法的事實
  1.涉嫌路況闖禍罪 依據麗水富嶺收費站監控錄像截圖顯示,其時駕駛闖禍人是身穿警服,而被交警認定的闖禍人陳寶明是身穿燕服,兩者著裝不符;駕駛闖禍人體型高峻,而被交警認定的闖禍人陳寶明倒是身體矮小,兩者體型不符。據此判定,陳寶明並非本案駕駛的闖禍人,已涉嫌頂包替罪;闖禍方車內僅兩人,諸葛儉已是嫌疑駕駛的闖禍人。
  2.涉嫌聽任不救罪 諸葛儉身為麗水市公安局分擔消防安全副局長,應當理解途徑路況法例及路況變亂應急施救辦法。從客觀方面望,諸葛儉有聽任別人殞命的直接有心殺人罪。車禍產生後,在高速交警將被害人胡翼飛從車內抱進去前的29分鐘,諸葛儉明知車禍產生後車輛可能產生爆炸,明知車禍前人車不克不及分別會招致別人殞命的可能,但諸葛儉對別人殞命持無視立場,不聞不問,客觀上的聽任有心殺人罪顯著。從主觀方面望,諸葛儉有不作為行為招致殞命成果產生。本案是闖禍方涉嫌駕駛人諸葛儉的路況闖禍惹起,也便是說諸葛儉有後行行為招致被害人處於傷害境地,此時他沒救助任務,但因他的有心不作為間接招致胡翼飛殞命成果產生,諸葛儉的不作為與被害人殞命成果之間具備間接因果關系。
  車禍產生後,諸葛儉為瞭袒護闖禍實情,縱容司機陳寶明起首調換套牌轉變瞭變亂現場,並妄圖將路況闖禍嫁罪被害人胡翼飛;當施救車與警車先後達到變亂現場時,闖禍方職員均遮蓋真相不報,錯掉瞭救人的最佳時機。這完整是一種涉嫌殺人滅口的直接殺人行為。
  三、省市公安有掩蓋容隱之嫌
  諸葛儉涉嫌侵略瞭被害人性命權,卻被浙江省公安廳專案查詢拜訪組與麗水市公安局少數引導掩蓋容隱瞭事。他們無視事實證據,蔑視黨紀法律王法公法,配合制造瞭該起冤案。以下是省市公安對本案的處置立場與主意:
  1.2015年1月1日下戰書,麗水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封宗祥在其辦公室劈面對咱們說:“路況變亂每天都有產生,死一二小我私家算不瞭什麼,無非多賠點錢便是瞭”;還說:“副局長諸葛儉人雖在現場,但他救不救人都沒有任何責任,一不違紀,二不違法。”這便是闖禍地契位麗水市公安局少數引導對本案的處理立場與主意。
  2.2016年2月19日,咱們經由過程《省長問政信箱》向省當局袁傢軍省長反應“副局長諸葛儉座駕闖禍後29分鐘蓄意不救致人殞命,至今未參與查處”的情形與訴求。2016年3月11日,麗水市公安局經由過程《省長問政信箱》作出答復定見:“在該起路況變亂中,浙K09086號別克商務車乘員諸葛儉的身材遭到碰撞、沖擊,其時即感頭昏伴吐逆,後感胸悶,當日因身材嚴峻不適被送去麗水市中央病院住院醫治,經診斷為腦震蕩、兩側篩竇炎癥和心臟擴展。自身受傷的乘員諸葛儉亦無奈目測和判定百米開外變亂車內是否存在險情。綜上所述,以為不存在諸葛儉蓄意不救致人殞命的情節事實,無需負擔法令責任”。依據諸葛儉住院病歷紀錄及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諸葛儉五點自述書內在的事務,均與上述事實不符。為此,咱們曾多次向國傢信訪局和《省長問政信箱》的無關引導建議該案有“三年夜疑點”,懇請立案徹查的訴求,卻均被逐級去下轉發,終極轉到闖禍地契位麗水市公安局,而麗水市公安局又多次作出“諸葛儉在該起變亂中的行為責任問題,我局已在2016年3月11日的答復定見中給出瞭明白答復,不再重復”的答復定見。
  3.2017年8月14日,杭州市上城區人平易近法院受理瞭被告胡壽奎、胡嘉珈訴原告浙江省公安廳不執行當局信息公然法定職責一案。2017年8月29日,省公安廳在行政官司問難狀中稱:“2015年4月份以來,被告胡壽奎多次向我廳郵寄信訪件,反應其子胡翼飛於2014年11月13日在麗龍高速公路遇車禍,闖禍的麗水市公安局專車負變亂全責,該車中麗水市公安局副局長諸葛儉未在現場組織施救,致胡翼飛梗塞中毒殞命,要求處置諸葛儉。同年4月,我廳引導責成廳紀委會同督察、法制、高速總隊對諸葛儉見死不救情形入行查詢拜訪。” 更令人質疑的是,省公安廳在行政官司問難狀中,居然把麗水市公安局於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答復定見作為附件,成為省公安廳專案查詢拜訪組於2015年5月13日作出查詢拜訪論斷的獨一根據。
  2017年11月16日,在杭州市上城區人平易近法院庭審中,原告省公安廳明白被告“在2015年5月13日該時光節點並有形成響應的書面論斷內在的事務。” 2018年1月25日,我(陳梅英)專程趕赴浙江省公安廳信訪招待處,由三級警監000666廳警官賣力接訪。這位警官說:“本案於2015年4月曾經由省公安廳組織大量人前來麗水作過查詢拜訪,已有查詢拜訪論斷,並報給瞭省紀委、麗水市紀委、麗水市公安局,不會再組織查詢拜訪瞭,假如要再查詢拜訪也要由省紀委決議”。浙江省公安廳對專案查詢拜訪組有無作出版面查詢拜訪論斷,居然是言而無信,模棱兩可,自圓其說。
  4.2017年12月17日,咱們向浙江省公安廳、省公安廳刑偵總隊分離遞交瞭《控訴諸葛儉涉嫌刑事犯法狀》及錄制瞭途徑監控錄像證據的U盤。2018年2月5日省公安廳在收集上作出答復定見:“……諸葛儉作為浙K09086號車上乘員,對路況變亂不負擔責任,在變亂處置中未發明存在違法違遊記為。請你們尊敬事實、尊敬法令。提醒:如不平本答復定見,可自收到本答復定見之日起30日外向響應當局或單元建議復查申請,如逾期不建議復查申請,各級人平易近當局信訪事業機構和其餘行政機關不再受理!請打印答復定見書並前去打點單元蓋印後申請復查!”
  2018年2月6日,咱們特請省公安廳將收集“答復定見”用書面情勢並蓋印後間接用EMS快件郵寄給咱們為盼,並經由過程《省長問政信箱》轉呈浙江省公安廳。同年2月7日,浙江省公安廳再次作出如下答復定見:
  “您要求浙江省公安廳對《控訴諸葛儉涉嫌刑事犯法狀》作出版面告訴的來信收悉。經核查,現告訴如下:您反應的情形觸及麗水市“2014.11.13”路況闖禍案,該案已於2016年6月13日由雲和縣人平易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平易近事訊斷。諸葛儉作為浙K09086號車上乘員,對路況變亂不負擔責任,在變亂處置中未發明存在違法違遊記為。請你們尊敬事實、尊敬法令”。
  同年2月8日,我(陳梅英)前去省公安廳信訪室訊問詳細應向哪個部分(單元)打點蓋印。答復是“到路況變亂打點過的單元蓋印”。咱們依照省公安廳答復定見與要求,在規則時光內打點好相干手續,並於2018年2月26-27日用EMS快遞分離向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公安部、浙江省人平易近當局及相干有權督辦當局遞交瞭《關於哀求復查致死胡翼飛的刑事犯法涉嫌人諸葛儉的講演》與《關於要求監視復查刑事犯法涉嫌人諸葛儉違規闖禍招致胡翼飛殞命的叨教講演》
  2018年3月18日,咱們又向國傢監察委員會主任楊曉渡同道、最高查察院查察長張軍同道分離寄出《關於要求監視復查刑事犯法涉嫌人諸葛儉違規闖禍招致胡翼飛殞命的叨教講演》。同年3月28日,咱們收到【浙江政務上訴舉報】的答復定見:“陳梅英您好,您所反應的問題已由浙江省信訪局轉送給浙江省公安廳打點”,其內在的事務:“反應2014年11月13日,麗水市環保局公事員胡翼飛因公出差龍泉途中,突遭麗水市公安局副局長諸葛儉的套牌專車違規變道闖禍不救而殞命,事發至今曾經三年,胡翼飛仍陳屍冰棺無奈進土為安,闖禍方仍逃出法網,建議三個疑點,哀求徹查。這次來信反應其向浙江省公安廳提請復查申請”。附件:《關於要求監視復查刑事犯法涉嫌人諸葛儉違規闖禍招致胡翼飛殞命的叨教講演》。
  2018年3月29日,浙江省公安廳第三次作出同樣的答復定見:“您要求浙江省公安廳對《控訴諸葛儉涉嫌刑事犯法狀》作出版面告訴的來信收悉。經核查,現告訴如下:您反應的情形觸及麗水市‘2014·11·13’路況闖禍案,該案已於2016年6月13日由雲和縣人平易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平易近事訊斷。諸葛儉作為浙K09086號車上乘員,對路況變亂不負擔責任,在變亂處置中未發明存在違法違遊記為。請你們尊敬事實、尊敬法令”。
  浙江省公安廳的三次回應版主均是同樣的內在的事務,但問題是咱們有新證據證明,諸葛儉不是車上乘員,而是本次變亂涉嫌駕駛闖禍者,並已寄往途徑監控錄像為證,要求對監控錄像中闖禍駕駛人作出鑒定。咱們自提交復查申請至今五個月瞭,仍未收到復查的書面告訴書。
  依據公安部令第146號《途徑路況變亂處置步伐規則》,咱們於2018年7月15日向浙江省公安廳路況治理局遞交瞭《關於對麗水“2014.11.13”龐大路況慘案建議復核申請講演》及錄制瞭途徑監控錄像證據的U盤,依據郵政EMS快件信息反饋,7月16日,浙江省公安廳路況治理局已收到該資料,而咱們同樣未收到浙江省公安廳路況治理局“批准案件復核”的告訴書。
  5.公安部三項規律明白規則,公安平易近警“決不答應面臨群眾危難不勇為……。”但對本案的問題處置,省市公安部分上下抱團,致黨紀法律王法公法於掉臂。可見,省市公安對涉案嫌疑人諸葛儉有容隱掩蓋之嫌。
  四、咱們的一向立場與訴求
  1.咱們的立場:一是置信組織,置信事實證據,置信國傢法令;二是路況變亂在劫難逃,人死回天乏術,但案件事實實情必需查清,須總結教訓警示前人;三是後事處置與理賠、抵償按國傢規則履行。
  2.咱們的訴求:(1)麗水市公安局闖禍專車內僅有副局長諸葛儉與司機陳寶明兩人,那麼真正違規闖禍駕駛人是誰?為何闖禍方職員均無表裡傷,卻身在變亂現場29分鐘可救而聽任不救致人殞命,其目標是什麼?(2)被害人車內是何時動怒,如何動怒,火源來自那邊(上汽公司的試驗講演證實,氣囊彈出決不會惹起座椅座墊熄滅。雲和縣法院依法予以確認。)?而有權處理部分為何一直不敢組織刑偵參與徹查,他們擔心的是什麼?(3)兩邊變亂車輛至今尚未由刑偵參與作手藝鑒定,為什麼不經鑒定的公安闖禍車就匆倉促修復運用?刑偵部分為何不敢參與對被害人車輛入行火因鑒定,到底怕什麼?(4)當高速交警將被害人送去龍泉病院急救時,諸葛儉也尾隨厥後前去龍泉繼承事業,即陪伴省消防檢討組職員共享午餐。當其得悉被害人胡翼飛經急救無效殞命的動靜後,諸葛儉卻突感身材不適,當即從龍泉返歸麗水裝傷住入市中央病院,他到底想要到達什麼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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